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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金融机构防洗钱的运行机制/崔文茂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21:41  浏览:9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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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金融机构防洗钱的运行机制

崔文茂


  在以往的洗钱活动中,洗钱主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因为它们是毒品的大宗消费国,也是有组织犯罪的发案猖獗地。随着西方加强反洗钱和金融监管工作,洗钱分子就逐渐将洗钱中心转移到一些金融监管比较薄弱,洗钱立法不够完善的地方。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资金的需求量加大,但是由于我国金融体制不够健全,金融监管力度不足,很容易被洗钱分子作为清洗赃款的地方,而洗钱的资金不是真正的投资,它具有数量大,流转快的特点,会对金融市场造成冲击,带来金融风险。同时庇护洗钱会败坏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形象,使真正投资者不敢涉足该金融机构,反而造成银行收益的下降,因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深刻认识到洗钱行为的危害性,迅速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积极把好反洗钱第一关口。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这是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我国金融部门应该在严格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的前提下,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洗钱活动的控制:

一、识别客户身份,保存交易记录"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的措施,识别和查明客户的真实身份,制定有效程序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主要是开立帐户时的识别和存取现金交易时的识别,由于保险箱业务往往会被洗钱分子用于存放赃款,因而在办理该业务时,金融机构在要求客户提供真实身份时,应与客户当面交谈,了解有关情况。为了使涉嫌洗钱的金融交易留下充分的书面线索,金融机构应当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并且应当至少保存5年。这些记录应当采取原件或计算机信息数据等可以作为法庭诉讼的证据形式加以保存。

二、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洗钱时,处置阶段,也就是将黑钱第一次存入金融机构时,是其最薄弱环节,最容易暴露出其非法的性质。因此,加强金融机构对这一环节的控制,对反洗钱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世界上防治洗钱比较成功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建立了大额现金交易申报制度和可疑交易申报制度。所谓大额现金交易申报制度就是要求金融机构对其涉及的超过一定数额的货币交易,必须向有关机构提供详细的交易情况报告:所谓可疑的交易申报制度,就是指金融机构对其涉及的某些交易,虽然没有达到申报的数额,但其有合理的根据怀疑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活动,必须向有关机构提供详细的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在〈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对大额资金的标准和可疑交易资金的认定作出了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认真执行,并制定具体、明确的实施方案,以便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日常操作,最终达到预防洗钱的效果。

三、建立内部防控机制 
 
  为了使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取得实效,金融机构内部应建立适当的反洗钱的控制程序,应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立主管洗钱业务的职能部门,主要由熟悉法律和金融业务知识的人员担任,一旦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发现有可疑和大额交易后,应当向其所在机构的主管洗钱部门报告,该主管洗钱的部门对可疑、大额交易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后,认为确有洗钱嫌疑的,必须向其上级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对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及时与反洗钱侦查部门取得联系并移送案件。金融机构主管洗钱的职能部门应经常性地对本单位及下属机构的反洗钱情况进行监督,并向金融监管部门汇报本单位反洗钱情况。同时,金融机构要加强职员对洗钱行为危害性的认识,经常性地对职员进行反洗钱知识、技能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反洗钱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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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客观真实走向法律真实

杨凡
湖北省五峰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443400


现在,人们对于法院据以裁判的依据应是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已经有了全面的认识这是刑事诉讼理念的一大进步,但是这不代表这一问题在理论上的终结,一种全新的刑事诉讼理念要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得到全面的确定和实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甚至可以夸张的说,还刚刚起步。
在刑事诉讼中,准确惩罚犯罪,必须要查明犯罪事实,基于此,尽管存在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罪刑相适应等实体正义的要求,但查明事实真相却是实体正义实现的必要条件和核心基础。在刑事诉讼中,查明事实的真相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对于无辜者,可以免受无辜之罚;对于有罪者,有助于罚当其罪。
正是由于刑事裁判公正性的基础在于查明事实真相,故中外历史上一度将查明事实真相作为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为此而不择手段,古代种种令人发指的酷刑,很大程度上就是在这样的诉讼理念下产生发展起来的。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尤其是人权观念的出现,加大了人们对追求事实真相合理性的思考,认识到刑事诉讼活动应该应该与其所处的时代精神,社会条件相适应。在追求查明事实真相的同时,也应该兼顾其他的社会利益和要求。尽管由于各国法律状况、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等因素的不同,“其他的社会利益”也不尽相同,但是基于对个体的尊严的尊重,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最重要的社会价值之一。刑事诉讼作为社会中存在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无可避免的要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等最基本的权利,对涉诉人员尤其是被追诉者的权利影响甚大。涉诉人员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个体,同样也享有基本人权,不能因为涉诉而被任意剥夺。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就凸显得十分重要,亦是引起客观真实走向法律真实的基本价值。
除却人权保障这一社会价值的挑战外,客观真实还面临认识论方面的攻击。事物是复杂多变的,存在复杂的因果关系,认识事实真相往往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一个相对的认识过程,日本刑事诉讼法学家藤重光教授就指出:“真正的绝对真实,只有在神的世界才可能存在,在人的世界里,真实毕竟不过是相对的,诉讼领域中真实当然也不例外。”因此认为刑事诉讼仅仅是为了追求查明事实真相是大错特错。在司法实践中,就常常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那么当受客观条件租约,的确查不清楚事实,怎么办?
历史上对此采取了“宁枉不纵”的刑事诉讼理念,即使没有查清事实真相,无辜者因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罪而被迫承担有罪的不利后果。当启蒙运动对个体的权利开始张扬,人本主义思潮的兴起,刑事诉讼领域中产生了“有疑,有利被告原则”,法学界认为该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铁则”。
“有疑,有利被告原则”确立了在事实问题上,如果确实无法查清楚事实真相,则必须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该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疑罪从无”,当存在罪与非罪之疑时,作无罪处理;二是“疑罪从轻”,当存在罪轻与罪重之疑时,以轻罪处理;三是当有疑问的事实属于量刑情节的性质时,应当作出有利被告的认定。这个原则的确立,赋予了被告人无需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也蕴涵着尊重和保障无辜者权利的价值观念,即“为了不枉,宁愿放纵”。
“有疑,有利被告原则”的确立标志着单一追求客观真实的刑事诉讼理念已被打破。学者们在反思客观真实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律真实说的观点,认为司法实际上是依据在合法性范围内认可的并为一些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即法律事实而实施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可能近似,但不一定相等或者重合。裁判者固然是通过审查控辨双方提供的或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事实真相作出明确的揭示,但这种对事实的揭示只是为了争端的解决提供一定的事实基础和依据,不是最终目的,裁判者就争端的解决所作的判决结论,并不一定非得建立在客观的基础上不可。裁判者在程序上所作认定的事实应该是法律上的事实。这种事实应该建立在裁判着听取各方的证据,意见的前提下,当庭所作的主观判断。
法律真实能较为恰当的表述刑事审判所认定事实的准确性,符合刑事审判的性质,能合理的解决实体公正价值与程序公正价值的冲突。但法律真实的实现最终要通过两个主要具体实践环节来实现。
第一,要实现实体公正走向程序优先的转变。司法公正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实体公正,一个是程序公正。在客观真实观指导下的刑事诉讼理念,往往只追求实体公正而轻视程序公正。程序公正要求在诉讼过程中遵循严格的诉讼证据规则和程序,可以这样形象的表述程序公正:“如果说实体公正是工厂加工出来的产品,那么程序的公正则是生产该产品的生产工序,如果说生产的工序出了问题那么其产品要么是次品,要么是废品,是正品的几率很小很小”。
在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至今仍然信奉程序公正主义价值观,而在已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程序本位主义价值观已经成为其刑事诉讼主导理念。实际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是存在价值冲突的,二者的价值冲突到底应该如何解决?我认为我们应该全面学习普通法系国家,将程序本位主义价值观确立为诉讼主导理念,正确认识程序不仅仅是工具,它也具有其独立性和独立价值。程序法与实体法一样都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互相依存,但有彼此独立,强调刑事诉讼程序优先的地位不仅仅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也是树立“程序优先”观念的需要。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程序违法缺乏明确的法律制裁。违反程序规定没有不利后果。故导致办案人员为了追求客观事实真相而肆无忌惮的违反程序。因此我认为要真正走向法律真实,确立程序优先,并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至关重要。
二是要加大权利保障和对侦察权的限制。首先,应该全面赋予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这种权利被国际刑事诉讼学界认为是最底限度的人权保障。其次,法律真实在证据问题上的首要障碍是非法证据问题,主要表现在刑讯逼供问题上。“刑讯”是手段,“逼供”是目的,是办案人员为追求客观真实而不择手段的表现。刑讯逼供是一个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老大难问题。立法上的粗陋简单,使“严禁刑讯逼供”类似于口号,根本无法发挥法律的规范和禁止功能。遏止这种现象首先要转变执法观念,既有客观真实观向法律真实观转变,其次要采取司法授权原则,将逮捕、讯问等纳入法院司法审查范围,建立讯问全程监控制度等。
只要从理念上将客观真实观转向法律真实观,对事实的认定以法律事实为准,坚持程序优先,加大权利保障和对侦察权的限制和制约,那么我相信,美国辛普森案案结后法官那一句意味深长的话:“尽管全世界都认为他有罪,但是法律宣布他无罪。”将同样在中国响起,姑且不议实体结果公正与否,但的确是刑事诉讼法的巨大跨越和法治的飞跃。

铁路牵引供电调度规则

铁道部


铁路牵引供电调度规则
1992年12月18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供电调度是指挥电气化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供电调度是牵引供电设备运行、检修和事故抢修的指挥中心,也是电气化铁路安全供电的信息中心。
供电调度员是供电运行的指挥者,其主要任务是正确指挥牵引供电系统的运行;统一安排设备的停电检修;协调有关部门千方百计提高“天窗”时间兑现率和利用率;正确、果断地指挥故障处理,最大限度地缩小故障范围,减少事故损失,迅速恢复供电和行车;进行供电设备故障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报告。各级供电调度员必须具备供电专业知识,熟悉管辖范围内供电设备的状况,密切联系群众,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断提高指挥水平。
为加强供电调度管理,充分发挥供电调度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2条 供电调度系统由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供电调度和供电段生产调度组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铁道部供电调度指导各铁路局调度的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指导各铁路分局调度的工作。
铁路分局供电调度直接指挥管内牵引供电设备的运行、检修和故障处理。
供电段(包括有牵引供电业务的水电段,下同。)生产调度,其业务受分局供电调度的指导。
第3条 各级供电调度台的设置及人员配备标准、班制由各级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第4条 各级供电调度的职责范围
一、铁道部供电调度
1、掌握全路牵引供电设备及信号电源的安全运行状况;指导各局供电调度业务;协调各局之间的有关调度事宜。
2、审批牵引变电所跨局越区供电的方案;下达跨局使用移动变压器的命令,并督促有关部门尽快运达目的地和投入运行。
3、及时掌握接触网和信号电源非正常停电以及供电、电力人员重伤及以上的工伤情况。督促有关部门抓紧抢修,尽快恢复供电并迅速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尽早见诸实效。
4、负责指导涉及两个及以上铁路局的牵引供电设备故障抢修。根据铁路局请求或部内安排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检修或处理故障所需跨局停、送电的有关事宜。当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指导铁路局做好抢修工作中涉及牵引供电业务的有关工作,促其尽快恢复供电,并立即通知主管领导和安监司值班人员。
5、当外部电源非正常停电时,及时与能源部电力调度联系(必要时报国家计委、国务院等),迅速恢复供电。
6、督促各局按时上报各种供电报表和供电段履历簿,及时汇总分析供电指标及“天窗”三率的完成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7、对全路牵引供电设备故障跳闸、弓网故障进行月、季、年度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向全路通报。
8、掌握运行图编制中“天窗”时间的安排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9、根据铁路局要求,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安排跨局使用的接触网检测车、发电车等供电、电力有关车辆的运送。
10、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铁路局供电调度
1、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上级命令和指示。
2、掌握全局牵引供电设备及信号电源的安全运行状况,指导各分局供电调度业务。
3、审批牵引变电所跨分局越区供电的方案,下达跨分局使用移动变压器的命令并组织实施。
4、及时掌握接触网和信号电源非正常停电及与牵引供电有关的行车事故的详细情况(包括故障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影响行车及抢修处理情况等),对抢修方案、组织实施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同时将故障情况立即报告铁道部供电调度及路局安监室。
5、负责指导涉及两个及以上分局的牵引供电故障抢修工作,当发生重大、大事故时,协助铁路分局做好涉及牵引供电业务的各项有关工作,促其尽快恢复供电和行车。
6、当地方电源故障影响牵引供电时,负责与有关电业部门联系,组织恢复供电并及时报告铁道部供电调度。
7、定时收取供电设备及人身安全情况并及时报告铁道部供电调度。随时掌握设备跳闸情况、“天窗”和检修任务执行情况、汇总并按时上报有关供电报表。负责全局月、季、年度故障跳闸和弓网故障分析、总结,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8、参加运行图“天窗”时间及每月停电计划的编制,掌握、分析图定“天窗”和计划停电时间的实施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9、根据分局要求,联系和安排需跨分局运行的试验车、接触网检测车等车辆的调动和运行。
10、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铁路分局供电调度
1、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上级命令和指示。
2、直接指挥牵引供电设备的运行和故障处理、事故抢修。正确下达倒闸和作业命令,及时查找故障跳闸原因,迅速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电,最大限度地缩小故障范围,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供电段生产调度同时报告铁路局供电调度和安监室。
3、掌握牵引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情况,电压质量、主要设备的技术状态,对危及安全运行的设备缺陷必须及时组织处理。对防止事故的好人好事及时通报有关单位。遇有重伤及以上的工伤事故要详细记录事故情况并及时通知供电段生产调度,同时报告铁路局供电调度。
4、汇总并上报各段的停电计划,根据图定“天窗”时间及铁路局、分局下达的停电计划,与行车调度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参加调度日班计划的制定,千方百计提高“天窗”时间兑现率和利用率。
5、掌握牵引变电所电源及负荷情况,有条件的按线(或区段)绘制典型负荷曲线,对经常超负荷运行的区段,要及时与行车调度联系(必要时报告主管运输的分局长),调整列车运行。
6、电气化铁路开通前应及时与电业部门签订调度协议,明确设备分界及调度分工。
7、参与电气化工程竣工验收及涉及改变既有设备运行方式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
8、当发生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紧急情况时,供电调度有权先停电后报告。
9、妥善保存事故状态下的原始资料,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
10、协助供电段生产调度联系安排试验、测量、检修等车辆和移动变压器的运行。
11、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供电段生产调度
1、掌握牵引供电设备(有电力业务者应包括电力)大、中、小修进度及改造工程的完成情况,对存在问题要及时报告主管段长并通知有关股室,促其尽快解决。
2、掌握管内电气化区段的安全情况和主要设备的质量状况,对影响安全运行的设备缺陷要及时通知有关车间、领工区抓紧处理,对防止事故的好人好事要及时报告主管段长和分局主管科。
3、当电气化区段发生故障时要立即报告分局供电调度及有关部门和主管段长,同时协助分局供电调度组织抢修和做好记录。
4、负责办理检测、化验、试验、检修车辆和移动变压器的运送手续,掌握工区检修车辆的使用、运行和技术状态。
5、参加段生产例会,经常和定期分析供电、电力(有电力业务者)设备检修任务完成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报告主管段长通知有关股室、领工区组织实施。
6、有电力业务段的生产调度应掌握电力设备运行情况,当发生故障时要立即组织抢修。
7、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各级供电调度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供电调度员
第5条 供电调度员必须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具有全局观念、指挥决策的素质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技术理论及专业知识,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水平。供电调度员应在具有一定实践工作经验的牵引变电所值班员或接触网工中选拔,也可由技术人员担任。供电调度员必须熟悉牵引供电设备的运行、检修工作。铁道部、铁路局和有电力业务的供电段调度员还应掌握一定的电力专业知识。
第6条 供电调度员在上岗之前必须经过培训、实习并考核通过后方能独立担当调度员工作。培训期一般不少于5个月,除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和专业理论外,还应到管内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工区(有电力业务者还应到电力变、配电所和工区)熟悉设备运行情况和检修业务。各级供电调度员每年至少有一个月的时间深入牵引变电所和接触网工区(有电力业务者还应到电力变、配电所和工区)熟悉情况。
第7条 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可以聘为实习调度员,实习调度员在调度主任指定的调度员监护指导下,实习值班调度工作,两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能独立担当调度员工作。实习调度员在跟班实习期间发布命令和处理故障需在指定的调度员监护下进行,监护人员应对其所进行的工作负责。
第8条 分局供电调度员中断调度工作一个月以上者,至少见习3天,经调度主任(或主任调度员,下同)批准方可继续值班,中断调度工作三个月以上者除至少见习7天外,还应进行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经调度主任批准方可继续值班。
第9条 新建的电气化区段在投入运行前,应提前六个月配足定员,分局供电调度至少提前二个月介入,并参加工程部门供电调度的值班工作,熟悉设备,为投入运营做好准备。
第10条 调度员值班期间,应坚守岗位,严守国家机密,严禁做与值班无关的事。
第11条 铁道部供电调度员应了解和掌握:
1、掌握牵引供电各项规章制度和全国供、用电规则以及事故管理、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安全管理上的规章制度,了解铁路和电业部门有关的规章制度。
2、熟悉牵引供电专业理论,掌握保护装置、远动装置原理及远动装置使用方法。
3、了解行车组织、信集闭及轨道电路有关知识,能看懂列车运行图。
4、掌握全路牵引供电设备概况及外部电源供电接线图和供电方式,熟悉调度协议和供、用电协议中铁路与电业部门的分工原则(包括调度权限、设备分界、检修分工等)。
5、熟悉各局分界点两侧牵引供电设备概况及跨局供电的条件。
6、了解各条电气化区段接触线的最低高度及其所在区间,以便掌握允许通过的超限货物列车的高度。
7、随时掌握路内移动变压器、电力发电车的容量及所在区段。
8、了解电力专业知识,掌握铁路信号电源的供电方式和原理。
第12条 铁路局供电调度员应了解和掌握:
1、掌握牵引供电各项规章制度和全国供、用电规则;掌握行车组织规则的有关部分。了解铁路电力管理规则、安全工作规程和事故管理规则以及铁路和电业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2、掌握牵引供电专业理论,熟悉管内各种保护装置、远动装置的原理和操作方法。
3、了解行车组织、信集闭及轨道电路的有关知识,能看懂列车运行图。
4、掌握全局牵引供电设备概况及外部电源供电接线图和供电方式。
5、熟悉各分局分界点两侧牵引供电设备概况及跨分局越区供电的条件。
6、了解管内各条电气化区段接触线的最低高度及其所在区间,以便掌握允许通过的超限货物列车的高度。
7、随时掌握管内移动变压器、电力发电车的容量,接触网抢修列车功能及这些车的停放地点及其状况。
8、了解电力专业知识,掌握管内信号电源的供电方式、原理。
第13条 铁路分局供电调度员应了解和掌握:
1、熟悉牵引变电所、接触网的安全运行和抢修工作规程、调度规则、全国供、用电规则;掌握行车组织规则的有关部分;了解铁路其它的有关规章制度。
2、掌握牵引供电专业知识、熟悉管内各种保护装置的原理、定值和接线,熟悉远动装置的结构、原理并能熟练操作,掌握远动装置中供电部门与其它单位的设备分界和检修分工等。
3、了解行车组织、信集闭及轨道电路的有关知识,能看懂并会画列车运行图。
4、熟悉管内设备情况、外部电源接线、供电方式,熟知调度协议和供、用电协议,了解各段、工区抢修材料、零部件、工具储备情况和夜间、节假日抢修人员的值班情况,各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工区的地理环境、道路设施等外部条件。
5、随时掌握管内移动变压器的容量,接触网抢修列车的功能、状况、停放地点及管内所有接触网作业车、轨道车、汽车的动态。
6、熟知管内接触线的最低高度及其所在地点,以掌握允许通过的超限货物的列车高度。
第14条 供电段生产调度应了解和掌握:
1、熟悉牵引变电所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和安全工作规程,了解铁路和电业部门有关规章制度和管内主要设备的检修工艺。
2、掌握牵引供电专业知识、管内各种保护装置的原理、整定值及远动装置的原理、结构和操作方法。
3、了解行车组织知识,能看懂列车运行图,掌握行车组织规则的有关部分。
4、熟悉管内设备情况及外部电源接线和供电方式,掌握调度协议和供、用电协议;掌握管内各工区抢修材料、零部件、工具的储备及夜间、节假日抢修人员的值班情况;掌握各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工区的地理环境、道路设施等外部条件。
5、随时掌握段内汽车、轨道车及管内接触网抢修列车的状态,移动变压器容量及上述车辆的动态。
6、有电力业务者,应掌握有关的电力业务知识,安全运行检修规章,以及信号电源、电力贯通线的供电方式和发电车容量及其存放地点。
供电调度室
第15条 供电调度室应光线充足、隔音、湿度适宜、通风、防尘良好。
第16条 各级供电调度室均应配备录音电话,分局供电调度室还应有直接呼叫管内各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工区、车站的直通电话及与有关电业部门的自动电话或直通电话。
第17条 各级供电调度室均应有显示管内牵引供电设备状况的模拟图(有电力业务者还应有自闭电源供电的分段图),分局供电调度室的模拟图应显示出牵引变电所、开闭所、分区亭、AT所的位置、容量及主接线、接触网分段,领工区、工区的位置,管辖范围等,并能正确适时地反应出变电设备和接触网设备的带电状态。
第18条 各级供电调度室应具有的资料
一、铁道部供电调度
1、各电气化区段各牵引变电所的外部电源接线图和接触网供电分段图。
2、全路各牵引变电所及枢纽所在地开闭所的主结线图。
3、全路各电气化区段各领工区和接触网工区管辖范围示意图。
4、全路各电气化区段接触线距轨面的最低高度及所在区间。
5、接触网抢修列车的功能和所在段。
6、全路移动变压器的容量、并联运行的条件及所在段。
7、全路自动闭塞电源及电力贯通线供电分段图。
8、跨局越区供电的有关技术资料。
二、铁路局供电调度
1、管内电气化区段各牵引变电所的外部电源接线图和接触网供电分段图。
2、管内各牵引变电所、分区亭、开闭所、AT所的主接线图,二次结线图。
3、管内电气化区段各领工区和接触网工区管辖范围示意图。
4、管内各电气化区段接触线距轨面最低高度及所在区间。
5、管内接触网抢修列车的功能、组成和存放地点。
6、管内各移动变压器的容量,并联运行的条件及所在区间。
7、管内各区间和车站的接触网平面布置图,每个电气化区段中典型的接触网支柱和隧道内悬挂安装图以及设备安装图。
8、管内各调度区段的调度协议,供、用电协议。
9、跨局和分局越区供电的有关技术资料。
10、有电力业务者尚应有自动闭塞区段及电力贯通线的供电分段图,及相应的变、配电所主接线图。
三、铁路分局供电调度
1、管内电气化区段各牵引变电所的外部电源接线图和接触网供电分段图。
2、管内各区间和车间的接触网平面图,每个电气化区段中各类型支柱和隧道内悬挂安装图以及设备安装图。
3、管内各领工区、接触网工区管辖范围示意图。
4、管内接触网抢修列车的功能、组成和存放地点。
5、管内各电气化区段接触线距轨面的最低高度及所在区间。
6、管内所有接触网用作业车、轨道车、汽车等的功能及其停留地点。
7、管内各移动变压器的容量、并联运行的条件及所在地点。
8、管内各区间和车站的接触网平面布置图,每个电气化区段中各类接触网支柱和隧道内悬挂图以及设备安装图。
9、跨分局和段越区供电的有关技术资料。
10、管内各电气化区段的调度协议和供、用电协议。
四、供电段生产调度
1、管内各牵引变电所外部电源接线图及接触网供电分段图。
2、管内牵引变电所、分区亭、开闭所、AT所的主接线图。
(3—10项同分局供电调度)
11、管内牵引供电(有水电业务者包括水电)主要设备的检修计划。
12、段承担主要工程的施工计划。
13、有电力业务者尚应有电力贯通线、自闭电源线的供电分段图及相应的变、配电所的主接线图。
第19条 各级供电调度应建立的原始记录,分析资料及其保存期限。
一、铁道部供电调度
1、值班日志(包括交接班记录)。 五年
2、机电报1、2、3、4。 长期
3、各局弓网故障统计表及全路弓网故障情况汇总表。 长期
4、弓网故障及供电跳闸分析。 十年
5、“天窗”三率分析。 五年
二、铁路局供电调度
1、值班日志(包括交接班记录)。 五年
2、机电报1、2、3、4。 长期
3、各段弓网故障统计表及全局弓网故障情况汇总表。 长期
4、弓网故障及供电跳闸分析。 十年
5、“天窗”三率分析。 五年
三、铁路分局供电调度
1、值班日志(包括交接班记录)。 五年
2、牵引变电所倒闸操作和作业命令记录。五年
3、接触网倒闸操作和作业命令记录。 五年
4、断路器自动跳闸记录(按跳闸顺序排列,应记录日期、跳闸时间和所别、断路器名称、编号、动作的保护名称、故测仪指示值、停电区段、故障地点及跳闸原因、复送时间、停电时间)。 长期
5、故障速报(机电报4),其故障类别、跳闸过程、故障原因和抢修处理情况,影响列车的种类、数量、时间均应详细记录,必要时绘图说明。 长期
6、各段弓网故障统计表及全分局弓网故障汇总表。 长期
7、全分局弓网故障及跳闸分析。 十年
8、各工区及牵引变电所、亭提报的停电作业计划。 五年
9、局、分局下达的日施工计划的有关部分。五年
10、“天窗”三率分析。 五年
四、供电段生产调度
1、值班日志(包括交接班记录)。 五年
2、故障速报(机电报4)。 长期
3、“天窗”时间、上网率分析。 五年
4、牵引供电(有水电业务者包括水电)主要设备检修计划完成情况分析。 五年
5、段承担的主要工程完成情况分析。 三年
6、局、分局下达的月施工计划的有关部分。
五年
第20条 所有原始记录均不得用铅笔填写,对长期保存的记录应使用钢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要认真,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值 班
第21条 供电调度员是牵引供电系统运行、操作、故障处理等调度命令的唯一发布人,所有牵引供电运行、检修人员必须服从供电调度的指挥。各级领导发布的命令、指示等凡涉及供电调度的职权者均应通过供电调度下达。
第22条 供电调度员在发布命令和通话时应口齿清楚、简练、用语准确并力求讲普通话,在发布命令和通知时应先拟后发,先将命令和通知的内容填写在相应记录中,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每个命令必须有编号和批准时间,否则无效。供电调度员向一个受令人同时只能发布一个命令,该命令完成后方可发布第二个命令,当发布的命令因故不能执行完毕时,应注明原因,立即消除该命令,但不得涂改并及时报告调度主任。
第23条 使用远动装置的调度台,每个台、每班应设正、副两名调度员值班,操作时副值班员在正值班员监护下执行。
第24条 调度命令发布后,受令人若对命令有疑问应向值班调度员提出,弄清命令内容后方可执行,受令人若对调度命令持不同意见,可以向发令人提出,若发令人仍坚持执行时,受令人必须执行。如执行该项命令时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受令人有权拒绝执行,但应立即向调度员和主管领导说明理由,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25条 属各级供电调度管辖的供电设备,没有值班调度员的命令,不得改变原运行状态,遇有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紧急情况可不经值班调度员同意先断开有关断路器和隔离开关,但操作后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恢复供电时则必须有调度命令。
交 接 班
第26条 交班人员应在下班前30分钟做好准备,填好交接班记录,记清应交接的事项,如供电分段的变化,故障情况及运行和检修班组的申请和要求、图纸、资料、通话工具的变更等。
第27条 交接班时,交班人员根据各级供电调度的职责应向接班人员交清下列有关事项:
1、尚未结束的作业,作业组要令人姓名、作业地点和内容、恢复供电时应注意的事项。
2、与接班人员共同核对模拟图,应与实际运行方式相符。
3、设备缺陷及其处理情况。
4、设备运行方式及供电分段的变更情况、原因及注意事项。
5、故障处理情况,应将当班期间的情况详细记录清楚,必要时可绘图说明。
6、对照交接班记录向接班人员逐条说明,对遗留工作应详细交清,对接班人员提出的疑问应解释清楚,否则接班人员有权拒绝接班。
第28条 接班人员应按规定提前15分钟到班,做好下列工作:
1、阅读值班日志(对两班制以上者)至少阅读两个班的日志。
2、看模拟图,掌握设备运行状态。
3、分局供电调度员还应查阅接触网、牵引变电所作业命令及倒闸记录,掌握接班后的倒闸和作业情况。
第29条 交接班手续完毕后由接班调度员签字,此后值班工作由接班者负责,在签字前班中工作均由交班者负责。接班调度员未到班,交班调度员应继续执行调度任务并报告调度主任。
第30条 供电调度员接班后,应了解下一级调度的工作情况,分局调度应了解管内各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工区、开闭所、有人值班的分区亭、AT所值班人员情况,核对模拟图,核对时钟。
第31条 正在进行操作和处理故障时,不得交接班,只有在故障处理告一段落并有详细记录时方可进行交接班。
报 告
第32条 每日6∶30—7∶30、18∶00—20∶00铁路局供电调度向铁道部供电调度报告:
1、影响行车的供电设备故障(接触网非正常停电及供电设备损坏使列车不能继续运行;由于供电原因需降低列车牵引重量或速度,限制列车运行或降弓运行,改变列车或机车的运行方式等)和电力设备故障或人员误操作影响信号电源的详细情况。凡发生行车事故,均应立即填事故登记薄(安监统一1),按《事规》条例要求,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2、供电段、水电段、大修段发生人员重伤以上的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姓名)原因及抢救情况。
3、牵引供电重要设备异常现象,虽未影响行车但严重威胁供电、行车安全,例如:主变压器故障被迫停运,断路器爆炸,牵引变电所馈出线全部停电等。
4、接触网供电分段及主变压器运行方式的变更及跳闸情况(件数、原因、停时)。
5、各区段危及正常供电、正常行车时的最大负荷和接触网的最低电压(时间、地点、数值、持续时间,当时列车车次、牵引重量及运行区间)。
6、防止事故的好人好事。
第33条 铁道部当班调度员参加机务局每日交班会,在交班会上应报告:
1、第32条第1款。
2、第32条第2款。
3、牵引变压器故障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变压器编号、动作的保护名称、故障原因、设备损坏情况、供电及影响行车情况)。
4、防止事故的好人好事。
第34条 供电段生产调度向分局供电调度及分局供电调度向铁路局供电调度报告的时间和内容由各局自行制定。

第五章 计划停电与故障处理
计划停电
第35条 凡涉及供电调度权限的停电作业,必须有供电调度发布的停电作业命令,方准进行作业。
对计划性的检修应由接触网工区、牵引变电所、开闭所、分区亭、AT所的值班人员(无人值班的所、亭可由检修班组)于作业前一天16点以前向分局供电调度提出停电计划。
分局供电调度将停电作业计划进行综合安排确定拟停电的区段及时间,于18点以前与行车调度共同研究,争取按计划兑现,并在作业前2小时告知作业的所、亭或班组使之做好准备。在作业前还需由作业组按接触网和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申请停电作业命令。
当遇有危及人身、行车和供电安全的故障需立即进行停电作业时,可随时向供电调度申请停电作业命令。
第36条 凡大修、改造、科研项目的施工应由上级部门批准后,并在作业前3天向分局供电调度提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第37条 接触网的停电计划,应指明作业地点和内容、停电范围、工作领导人姓名以及与其相距较近的其它导线的运行状态,若该作业在站区,还应指明调车机不能通过的线路和道岔。
第38条 需纳入铁路局或分局的月施工计划,其停电计划请各局自行制定申请程序,铁路局、分局下达的月施工计划,凡有涉及供电、电力者应报供电调度。
第39条 供电段、大修段应将年、季、月供电检修计划中与供电调度有关部分报分局供电调度。
第40条 设备检修完毕,作业组要令人应向分局供电调度汇报工作情况及设备状态。
第41条 当进行接触网和牵引变电设备停电作业时,工作领导人应加强组织领导,千方百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遇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完成者,要令人应提前15分钟向分局供电调度申请延长停电时间,供电调度同意后方可延长作业时间,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晚消令。
第42条 各级供电调度的原始记录,包括远动装置的微机自动打印记录应保持完整,尤其故障过程中的各种记录更要注意保持原有状态,严禁随意撕毁或涂改,以备查用。
故障处理
第43条 遇有牵引供电系统发生跳闸或其它故障造成接触网停电或影响运输时,供电调度员要迅速组织查找原因,并立即上报:分局供电调度报告铁路局供电调度和供电科,同时通知供电段(水电、大修段),对于造成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或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铁路局供电调度要立即报告行车调度员、机务处和各级安监室,并按第32或33条要求报告铁道部供电调度。
第44条 事故抢修时,供电调度应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事故指挥,要与行车调度密切配合,掌握供电和行车两方面的具体情况,及时制定事故抢修方案和下达救援列车或抢修组出动命令。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故障损失,尽快恢复供电行车。
第45条 抢修事故或危及人身、设备、行车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供电调度可发布口头命令进行单项操作(不超过3个倒闸步骤),口头命令必须经受令人复诵,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并做好记录(记录发令人和受令人的姓名、命令内容和发布时间)。
第46条 在故障情况下,分局以上供电调度有权调动管内所有供电段(水电、大修段)的所属交通工具、材料、人员等,事后要及时通知相应段的生产调度。
第47条 在事故抢修中,抢修组要指定专人与分局供电调度时刻保持联系,抢修完毕后应将事故概况、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尚须继续处理的项目及时报告分局供电调度。分局供电调度应及时整理,逐级上报铁路局机务处和铁道部供电调度,以及有关部门。
第48条 故障抢修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如传达领导指示、发布调度命令、现场故障情况录音等,待故障调查处理后一个月方准消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49条 本规则适用于铁路运营部门和部分电力设备的调度业务。对分局供电调度按只担当牵引供电业务制定,目前个别分局供电调度也担当电力业务,请有关局自行制定补充细则。
第50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铁道部机务局。
第51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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