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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责任有关问题探讨/王明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07:49  浏览:9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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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责任有关问题探讨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法律尚未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作了规定,该规定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试就该司法解释在适用中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关于雇佣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认定
雇佣关系存在与否,是雇主责任的基础。雇用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用人提供的条件,在雇用人的指示、监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身的技能为雇用人提供劳务,并由雇用人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工的主要权利为报酬请求权,主要义务为服劳务的义务。雇主的主要权利为劳务供给请求权,主要义务为报酬支付义务和保护义务。
雇佣关系通常以雇佣合同确定,但是有些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此合同,而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因此,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不能只从形式要件上判断,主要应从实质要件上来考察。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雇工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是雇用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用关系中,雇主是控制他人行为的人,而雇员仅是雇主雇用来完成某种工作的人。雇员在完成此种工作时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雇主为雇员提供劳动条件。第三,雇员应为雇主所选任。雇员既可以是雇主自己亲自选任的,也可以是雇主授权选任的。
应当指出的是,独立的承包商(承揽人)与发包商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定做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二、雇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雇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指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公布前)均无明文规定,学者们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有运用过错原则来解决雇主赔偿责任的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号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1999年第五期发表的《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法院采用的均是过错责任原则认定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的。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化,主张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受的伤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已成为共识。理由是:①、雇工完成工作系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雇主是受益人,雇主利用他人劳动力扩大了自己的活动范围,为其增大了获得利益的可能性,故他应为扩张的范围内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这也符合“利之所在,损之所归”的传统报偿理论。②、雇工在工作中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雇主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不采取适当的劳动保护措施,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责任。③、雇佣活动是危险的来源,只有雇主能在某种程度上控制防范此种风险,规定雇主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促进雇主的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意识。④、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现代各国立法的通例。1884年7月德国制定了《劳工伤害保险法》,该法首次推行了工业事故社会保险制度,使工业事故的无过失责任得以落实。法国于1898年4月制定了《劳工赔偿法》,规定了工业事故的无过失责任。1897年英国颁布了《劳工补偿法》,该法规定,即使受害的雇员及其同伴和第三者对事故损害互有过失,而雇主无过失,雇主仍应对雇员在受雇期间的伤害负赔偿责任。香港《雇员赔偿条例》规定,雇主对其雇员因工受伤所负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失责任,即使意外并非雇主的疏忽而引致,雇主仍须负赔偿责任。美国各州在1910年以后相继颁布了劳工赔偿条例。这些条例通常都规定:不论雇用人或受雇人有无过失,雇用人对于所发生的伤害事件在雇用上应承担风险。以上的例子说明无过错责任已被广泛认同。⑤、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保护雇员的利益。从雇主与雇员的经济地位来看,雇主明显优于雇员。雇员在执行受雇工作中遭受损害,在一般情况下,雇员是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的,而且有时雇主确也无过错。这时,如果雇主不承担责任,则极不利于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据此,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雇主的无过错责任,为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受的伤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雇工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与过失时,能否适用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是指是指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它是适用于侵权之债领域的一项原则。关于过失相抵是否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领域,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曾有较大争议。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过失相抵原则作了完整的规定,该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解释规定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确定赔偿义务人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应适用过失相抵,该解释虽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但其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却可适用所有损害赔偿领域,这也与世界各国通行的的作法相一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无过错侵权责任适用过失相抵理论的研究成果,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无过错责任与雇员的过错责任之间可以适用过失相抵。与适用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不同的是,无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时,只有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
对过失认定采取义务违反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已是不争的事实。雇工的过失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可根据雇工客观的注意能力或程度以及其行为与一个“善意之人”行为之间的差别来定。民法理论上,过失的程度分为三级①、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欠缺者(即依交易上一般观念,认为有相当知识、经济及诚意之人应尽之注意),为抽象的轻过失;此种情形,行为人所负的注意责任程度最重。②、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为具体的过失,又称一般过失;③、显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为重大过失。此种情形,行为人所负的注意程度最轻,只要稍加注意,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的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毫不顾及,对他人的利益极不尊重,不仅未能按法律和道德提出的要求来行为,连一般普通人能尽到的注意都没有尽到。如受雇佣的司机在刹车不灵情况下坚持出车,以致酿成事故,应认定司机具有重大过失。
四、如何认定雇员从事的活动是雇佣活动
如何确定“受雇工作”的范围,是确定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一个关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对“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作了界定,即: “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对雇工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来判断:
①、看雇工执行的事务是否是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活动,即在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执行职务的,就属于雇佣活动范围。如雇主的指示虽不够具体明确,但雇工的工作是为雇主的利益而为之,仍应属于雇佣活动范围。
②、从雇工执行职务的外表来看,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雇主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就应认为属于雇佣活动范围。
③、对雇员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认定问题,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把握,即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不仅如此,判断是否为雇主工作,是否是在受雇工作中受到伤害,还应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雇员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即其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它应当做的事;二是雇员是否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害,这里的受雇时间与受雇工作有关;三是损害发生时,雇员所在地是否为该出现的地方。
五、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
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并非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的任何损害都承担责任。如果雇主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免责事由,则可以不承担责任。在我国,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尚无法律规定,但应当包括如下两项;1、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07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作为一般免责事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任何场合,都可以免除致害人的责任。如果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害,雇主不应承担责任。2、受害人故意。任何人都应对自己的故意行为承担责任,受害人也不例外。所以,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自己的故意而遭受损害的,自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而雇主不应承担责任。

作者: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王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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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3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66号关于审理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公司(简称安装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根据你院报告,郑立本(系安装公司施工技术处处长、工程师)于1998年2月被公派到博茨瓦纳共和国任使馆工程项目总工程师,郑在任职期间,于1989年5月29日因车祸受重伤,高位截瘫,车祸责任完全在博方。事后,安装公司提供证据,积极为郑立本办理索赔事宜。1991年2月博国机动车辆保险基金会一次性赔偿郑立本博币15万普拉,结汇成美元81375元,汇至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该公司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汇成人民币431198.49元,汇给了青岛市建筑安装公司,1991年10月郑立本得知后,即向安装公司索要赔偿金,安装公司只同意付给郑10万元。为此,郑立本诉至法院,要求安装公司返还全部赔偿金及利息。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双方争执的赔偿金是基于特定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由博方付给受害人郑立本的。因此,赔偿金应全部归郑立本所有。安装公司在代行办理索赔时所需的必要费用,可从赔偿金中扣除。郑立本退休后,按照我国劳动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仍应享受工伤待遇。
以上意见,供参考。


国家林业局印发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印发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
国家林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受理、送达与审查决定分开”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设立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行政许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起草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二)负责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三)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公开工作;
(四)负责办理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申诉和检举;
(五)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法律咨询服务;
(七)指导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
(二)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负责提供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工作档案服务;
(四)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服务;
(五)负责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一个处室或者工作人员(以下称“受理送达室”)负责办理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与管理办公室进行工作联系。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管理办公室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制定具体管理工作制度。
第八条 管理办公室应当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上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信息,并组织逐步推行网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和国家林业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必须通过承办单位的受理送达室统一受理和送达,承办单位的其它处室不得擅自受理和送达。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人员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单位应当说明、解释。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应当了解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进程,适时督促承办业务处室按期办结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认为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将延期办理的理由报主管局领导批准,由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第十五条 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出具体意见和理由,由管理办公室决定是否听证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应于每月10日前向管理办公室报送本单位上月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
第十八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以下简易程序办理:
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送达室应当当场(日)办结,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第十九条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须经调查核实、不能当场作出许可决定、需向申请人承诺办结期限(承诺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以下一般程序办理:
(一)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于当日或者次日将申请材料移送承办业务处室审查,承办业务处室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由受理送达室开具《国家林业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国家林业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或者《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二)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业务处室必须在承诺期限届满前一个工作日将许可决定或者《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移送受理送达室,由受理送达室按期送达申请人。
(三)对不能按期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承办业务处室应当于法定期限前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的审批手续,交由受理送达室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负责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以下特别程序办理:
(一)主要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主要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开具《国家林业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主要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开具《国家林业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或者《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3、主要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应商其他承办单位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由主要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向申请人开具《国家林业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国家林业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或者《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主要承办单位与其他承办单位联合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于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移送主要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
1、主要承办单位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许可意见,送其他承办单位;
2、其他承办单位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许可意见,并将意见反馈主要承办单位;
3、主要承办单位对该许可事项进行最终审查,办理许可决定文书,于承诺期限届满前移送受理送达室。
(三)主要承办单位认为不能在承诺期内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于法定期限届满前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在承办单位承诺的办理期限届满后到承办单位的受理送达室领取许可决定文书,或者由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在许可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邮寄给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办理完毕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材料送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承办单位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件,不得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和承办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国家林业局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管理办公室和承办单位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其行政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行政许可文书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印制。
第二十九条 因实施行政许可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国家林业局行政复议办公室(政策法规司)受理和组织承办,该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因实施行政许可对国家林业局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政策法规司配合该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作好应诉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
1、国家林业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国家林业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3、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4、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

国家林业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林 许可字[ ] 号

 

______ _:

你提出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依法予以受理。请你于 年 月 日到 ___ _领取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证件。

 

特此通知。

(加盖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

 

国家林业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林 许可字[ ] 号

________:

你提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加盖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林 许可字[ ] 号

 

______:
你提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欠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予以补正。补正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加盖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

 

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 许可字[ ] 号

 

_________:

你提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请,经审查,我局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决定不予许可。

你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____日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

 

年 月 日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林 许可字[ ] 号

 

________:

 

你提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请,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延期__天审核,请你于____年__月__日到________________领取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证件。

 

特此通知。

(加盖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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