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郝建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01:46  浏览:98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郝建强


李某是某市劳动就业局局长。2004年4月,应本市矿产局局长王某要求,李某擅自决定将本单位200万元现金借给矿产局使用用于基建,至今未还。作为回报,王某将李某之情妇魏某安排到矿产局任办公室副主任。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本案中,李某将公款挪用给矿产局使用的行为算不算“归个人使用”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规定,“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里的“其他单位”既包括非国有单位,也包括国有单位。
这样,对于挪用公款归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形,只要具备“谋取个人利益”这一要件即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中李某虽未获得个人可见利益,但其为情妇谋取的利益,既非国家利益,又非集体利益,当然属于个人利益。当然,这里的“个人利益”,不仅仅限于本人利益。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1988年11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舞厅(包括舞会、歌舞厅)、音乐茶座(包括卡拉喔凯)及其乐队,业余文艺演出,业余艺术教育培训,时装表演等文化艺术和文化娱乐活动以及民间文艺团体。
第三条 上海市文化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文处)负责社会文化的具体管理。市社文处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社会文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审批有关文化艺术和文化娱乐的经营项目;对区、县文化局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业务培训和考核;对社
会文化进行监督、检查等。
区、县文化局是本区、县社会文化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县社会文化的日常管理。
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配合市社文处和区、县文化局做好社会文化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经社会文化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经营性的文化艺术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成立民间文艺团体。
第五条 各级社会文化管理部门应按照开放搞活,扶持疏导,面向群众,供求两益的方针和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做好管理工作。经营文化艺术和文化娱乐项目,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做到文明经营。

第二章 舞厅、音乐茶座及其乐队
第六条 文化艺术团体、文化娱乐场(馆)和宾馆、饭店、公园、展览馆等单位,可按本办法,开办经营性舞厅和音乐茶座。
第七条 开办经营性舞厅和音乐茶座,市属单位应向市社文处申请;其他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申请,报市社文处备案。市社文处和区、县文化局应会同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审批,由市社文处和区、县文化局发给《音乐茶座、舞厅许可证》,公安机关发给《治安管理合格
证》,并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办营业。
第八条 申请开办舞厅、音乐茶座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合从事舞厅或音乐茶座活动、面积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上(迪斯科专用舞厅酌情确定)的固定场地,房屋建筑坚固、安全,有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并保持畅通。
(二)舞厅应能把舞池和休息座分开;用乐队演奏的舞厅和音乐茶座应有小舞台及演奏(唱)人员休息室。
(三)有衣帽物件寄放室、吸烟室。
(四)消防设备齐全、有效,设置得当,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五)有良好的音响设备和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六)通风、卫生等设施符合市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七)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第九条 舞厅和音乐茶座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舞厅容量为人均二平方米(迪斯科专用舞厅为人均一点八平方米),音乐茶座容量为人均一点二平方米;并实行编号入座,不得超员。
(二)聘请乐队和演唱人员应签订演出合同,并报市或区、县社会文化管理部门备案;不得聘用没有许可证、演员证的乐队和演唱人员。
(三)播放和演奏(唱)的曲目应健康,不准播放或演奏(唱)内容反动淫秽的曲目。
(四)场内音量适度,不得影响周围居民休息。
(五)不得允许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入内。
第十条 凡在音乐茶座、舞厅、酒吧等场所内放映录像作为娱乐的,其录像内容应按照有关录像放映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宾馆、饭店、俱乐部需聘用乐队或演唱人员在酒吧、咖啡室、餐厅等场所演出的,须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凡在舞厅、音乐茶座、餐厅、酒吧等场所演奏(唱)的乐队和演唱人员,应向市社文处申请,经考核发给许可证和演员证后,方可演出。
第十三条 乐队和演唱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二)乐队成员相对固定,变更乐队成员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演出时随身携带许可证和演员证;演出服饰美观大方,台风文明、正派。
(三)演出收入必须通过银行转入指定的帐号。
第十四条 聘用外籍人员在本市舞厅、音乐茶座、宾馆、饭店、酒吧等场所从事经营性文娱演出活动,应凭签订的演出合同和能证明其业务水平的有关资料,向市社文处申请;市社文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在十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聘用。

第三章 民间文艺团体
第十五条 建立协会、学会等民间文艺团体,市级的应向市社文处申请;区、县级的应向所在区、县文化局申请,报市社文处备案。市社文处和区、县文化局应在三十日内审批完毕。
第十六条 建立民间文艺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章程内容应包括: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参加对象、活动方式等;
(二)有团体公认的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
(三)有正当的经济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民间文艺团体进行经营性文艺演出和表演活动,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业余艺术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开办不需要国家承认学历的业余艺术学校(班),应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申请,并报市社文处备案。区、县文化局应会同区、县教育局在三十日内审批完毕。
业余艺术学校(班)向外省市招生,应经市社文处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到业余艺术学校(班)担任教师(包括兼课)的,应向市社文处申请,经考核发给有关证书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条 开办业余艺术学校(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教学业务的人员主持学校(班)的日常工作;
(二)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
(三)有适应教学需要的专职教师和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
(四)有必要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材;
(五)有合法可靠的经费来源;
(六)有切实可行的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业余艺术教育和培训活动应接受社会文化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章 业余文艺演出、时装表演和其他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业余文艺团(队)进行经营性演出,应具有一定的艺术质量和演出条件。
第二十三条 进行经营性演出,市属单位的业余文艺团(队),应向市社文处申请;其他单位的业余文艺团(队),应向区、县文化局申请;市社文处和区、县文化局应在十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演出。
到外省市进行经营性文艺演出的业余文艺团(队),应向市社文处申请,经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演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进行经营性时装表演,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社文处申请;市社文处应在十日内审批完毕。
第二十五条 游乐场或娱乐(文艺)中心的娱乐活动项目,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遵守本办法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社会文化管理部门应从管理费收入中提取一定费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社会文化管理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二十八条 社会文化管理部门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罚款必须开具罚款收据单,罚款应全部上缴财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社文处和各区、县文化局,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社会文化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从事社会文化经营活动收入的百分之三收取管理费,管理费应用于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具体办法由上海市文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8年11月17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05〕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驻汴单位,各大型企业:
《开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五日


开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调剂范围,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和增强社会保障功能,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豫政〔2004〕8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均应参加开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参加省直统筹的单位,暂不参加市级统筹。
第三条 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各项制度;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四条 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二章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各项制度

第五条 每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进行。
第七条 全市范围内参保职工的流动,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第八条 严格规范业务制度及操作程序。基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执行,确保专款专用和基金安全。
第九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管理体系,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市联网。

第三章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

第十条 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城镇各类企业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4%缴纳,职工按个人工资收入的8%缴纳。
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执行企业缴费费率,雇主和雇员本人按8%的费率缴纳。
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

第四章 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实行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管理。
各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置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每月收入户中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月底前划转进入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转入市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每月10日前,根据全市养老金支付计划,将当月的养老金拨付到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养老金支付计划拨付到各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为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上应保持1-2个月的周转金。
第十三条 市级统筹前各县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属市级统筹基金,暂存放在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年初要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人事和编制部门根据市级统筹实际工作需要对市、县区两级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编制。各县区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财、物统一上划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第十六条 统一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名称、规格不变。市属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统一为“××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第十七条 市本级和各县、区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列为全供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两级机构在编人员经费全部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全供事业单位供给标准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供给经费,统一拨付。编外人员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第六章 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十八条 尽快完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库,逐步实行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纳入社区管理,统一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七章 市级统筹工作的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激励约束机制。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职责,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确保完成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及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社会保险各项目标任务,以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每年市政府要与各县(区)政府签定社会保险目标任务书。凡未完成征缴、扩面、清欠等社会保险目标任务所造成基金收支差额部分,由各县(区)政府负责解决,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从各县(区)财政直接扣划。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后仍收不抵支的,从市级统筹基金中统一调剂解决。
第二十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中央、省补助资金纳入市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养老保险费征缴奖励制度。超额完成养老保险费省下达目标征缴任务的按超额部分的5%进行奖励,查出虚报冒领养老金的按查处虚报冒领养老金部分的20%进行奖励,由市财政部门核拨,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